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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定价权还给企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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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前,当地的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即各停车场自行定价。但一些消费者表示,这些停车场的价格都不一致,因为不知道具体的价格,说什么就是什么,有被宰的感觉。 但是,在今天,这样由政府定价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律吗? 律师观点: 该市政府的定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我们可以看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配套的露天停车场,明显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那么政府也就不应该对这些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该市政府的定价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该市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应当由所在省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因此,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市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配套的露天停车场改为政府定价管理。 同时,该市政府的这种行为有悖于市场规律。市场经济的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市场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价格竞争,价格需要真实地反映市场规律,如果政府随意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非常容易使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背离其市场价格,有悖于市场竞争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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