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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酒瓶的处置权归谁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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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位客人请10多位亲朋在一饭店吃饭,开席前上了3箱啤酒,最后实际消费32瓶。他掐指一算,按当地空酒瓶回收价0.3元/瓶计算,32瓶可以卖9.6元,于是结账的时候就提出要么将空瓶带走,要么折抵9元的菜金,收银员一口拒绝,说“从来没有先例。” 客人认为自己掏钱买的啤酒,当然有权处理喝完的空瓶,再说,饭店的啤酒高出市场价,顾客“挽回”一些支出并不过分。 饭店负责人认为,顾客在酒店喝啤酒,按酒店行业不成文的规定,酒瓶应归酒店处置,“不只是我们一家,家家都是如此。”多数酒店、餐馆均认为空瓶的处置权归酒店所有。
空酒瓶的处置权理应归顾客所有。 顾客在饭店购买了啤酒,与酒店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顾客和饭店之间对于啤酒的包装物归属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啤酒瓶归属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顾客和饭店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啤酒瓶的归属。顾客在商店或则其他地方购买啤酒的时候,啤酒瓶作为啤酒的不可或缺的包装,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啤酒瓶应当属于顾客所有,顾客如果不购买啤酒瓶的话就无法将啤酒带走。 饭店负责人认为,顾客在酒店喝啤酒,按酒店行业不成文的规定,酒瓶应归酒店处置,是错误的。顾客喝完啤酒后,一般都不会将啤酒瓶带走,这有很多原因,有的顾客是因为啤酒瓶价值不高,有的顾客是因为啤酒瓶太多带走太麻烦,有的顾客纯粹是因为面子问题。但是,顾客作为啤酒瓶的所有人,完全有权利对啤酒瓶做出处置,可以选择带走啤酒瓶,也可以选择送给饭店。饭店以所谓的“行业不成文规定”而剥夺顾客自由处置啤酒瓶权利,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饭店负责人认为啤酒瓶属于饭店的逻辑是正确的,那么顾客在饭店没喝完的啤酒只能“打包”回家了,因为啤酒瓶是饭店的,顾客买的只是啤酒,顾客只能“打包”带走啤酒不能把啤酒瓶带走,这明显很荒谬,也有悖于一般的交易习惯。 当然,饭店也可以拒绝顾客用啤酒瓶折抵菜价。啤酒瓶属于顾客所有,如果顾客要求以啤酒瓶折抵菜价,实质上是与饭店形成一个新的买卖关系,也就是对啤酒瓶的买卖关系,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饭店当然可以选择是否购买顾客的啤酒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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