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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座位费”是否合理           ★★★ 【字体:
收取“座位费”是否合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典型案例:

    西安市北郊有一家酒店规定,酒店的座位不能白坐,茶水不能白喝,小菜不能白吃,要收取1-2元的“座位费”。一些消费者对如此收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陕西省消协和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酒店此种做法于情于理都不妥。西安市工商局也介入调查。

    但是,客人在消费了酒店的场地、服务甚至小菜后,都应该免费吗?

    律师观点:

    酒店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于不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可以自行定价。 


    酒店对座位收取座位费,如果针对没有在酒店进行消费的消费者,在向消费者明示的情况下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但是如果对在酒店消费的消费者仍然收取座位费,我们认为不合理。如果消费者到酒店就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个餐饮合同关系。酒店的义务包括提供饭菜和提供消费者就餐的设备如碗筷、座位等,因此提供座位应当是餐饮合同中酒店的基本义务,而不是酒店额外提供的服务,酒店也就不应该另行收费。换句话说,如果酒店对就餐的消费者收取座位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酒店收取碗筷费也是合理的,这明显是不妥当的。

    酒店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可以收取茶水、小菜的费用。酒店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其茶水和小菜是收费的,如果消费者在酒店明示后拒绝接受上述服务,那么消费者有权利拒绝为茶水和小菜付费。如果酒店没有明示其茶水和小菜是收费的,那么酒店就有欺诈之嫌,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在消费者拒绝茶水、小菜的服务后,酒店仍然提供上述服务并且收取茶水、小菜的费用,那么酒店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酒店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独立经济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利对其提供的服务自由定价,收取相关费用。但是,酒店不论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保证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应当更多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改善自身的管理水平来提高赢利能力,而不是通过向消费者收取各种费用来达到赢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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